全國首例電視臺因發布虛假醫藥廣告被檢察院指控構成虛假廣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慶萬州區人民法院開庭。萬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萬州區廣播電視臺、該臺廣告中心主任向裕新、該臺廣告業務員王勇、廣告主徐文構成虛假廣告罪。作為媒體機構,從單位到執行部門、個人,因播放虛假廣告一律被控有罪甚至求刑,該案已在全國創造多項“第一”。(6月28日《中國青年報》)
這些年,關于電視廣告的禁令層出不窮。譬如早在2007年,國家工商總局和廣電總局就曾聯合宣布所有廣播電視機構暫停播出藥品、醫療器械、豐胸等5類電視購物廣告。遺憾的是,萬州區廣播電視臺播發的還是虛假藥品廣告,如清蘇肺寧膠囊、掃日勞清肺止咳膠囊等。被告人向裕新則表示,經費不足,需要廣告創收,而該臺20年來都是這樣發布廣告的。可以看出,層出不窮的禁令,不僅未能管住電視臺的虛假廣告,甚至也不能讓電視臺產生警醒。
虛假違法廣告該怎么管?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規定,無論是直接表述的還是暗示信息,廣告發布者都要負責。法院有權凍結廣告發布者的全部資產,以備將來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如果罪名成立,廣告發布者將面臨經濟賠償,甚至牢獄之災。加拿大政府則規定,食品、藥品和化妝品廣告必須經過政府審查通過以后才可以在電視臺、電臺播放……國外的諸多經驗表明,廣告的管制必須多種手段相結合:譬如從源頭上著手對廣告的發布進行把關,或者增大對虛假廣告發布者的處罰力度等。
是的,電視虛假廣告的泛濫,法律缺位是主要原因。早有學者指出,《廣告法》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廣告審查”和“廣告查處”的多頭管理,造成了涉及部門太多,哪一個部門也不管的局面。對發布違法、違規、虛假廣告,不僅要追究廣告主的責任、名人代言者的責任,也應該追究發布者的連帶責任;更要處罰那些審查廣告的部門,并對主要領導問責。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法律的威懾力。
我國《廣告法》已實施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生效14年,《刑法》第222條還規定虛假廣告罪者應移送司法機關。違法、違規、虛假廣告之所以泛濫,不僅在于現行廣告法規存在漏洞,也在于相關法規未能得到落實,在于問責的缺位。從這個角度看,重慶萬州區的這起虛假廣告案,雖然尚未判決,但同樣具有標桿意義至少啟動了法律程序,將虛假廣告的發布者電視臺送上了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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